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02执338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甘高维
性别:男
年龄:33
住址:安庆市望江县鸦滩镇花河村六组91号
身份证号:340827********5239
立案时间:2019-01-15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甘高维、孙结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813569.2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每笔垫付款垫付第四日起,以实际尚欠垫付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分段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甘高维支付的29700元履约保证金,优先冲抵违约金);二、被告金结红对上述判项一中甘高维、孙结枝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320元,由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802元,由被告甘高维、孙结枝、金结红负担135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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