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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24执681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包贵锁
性别:女
年龄:45
住址: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风活路9号8-105室
身份证号:342622********0027
立案时间:2019-02-26
执行法院: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包贵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庐江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600000元及其利息5970.38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3日,此后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94075%标准,自2017年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包贵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庐江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26000元;三、若被告包贵锁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内未给付原告庐江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欠款,则以拍卖、变卖被告陈克刚、鲍恩兰设定抵押的庐江县庐城镇汤池路9号牌坊村民组1#商住楼1层108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庐字第2016000706号)所得价款在设定抵押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偿还原告庐江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四、被告鲍恩兰对其所设定抵押担保财产范围以外的被告包贵锁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庐江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21元,由被告包贵锁、鲍恩兰负担10696元,原告庐江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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