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许多读者对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结算时间有疑问。一些网民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回答您的疑问。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结算期限,本网站也为您找到了问题的答案,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即将进入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同时进入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个汇算清缴期。小编为您梳理了以下关于最终结算的时间节点,请接受。
最终结算的时间节点
温馨提示
一、企业在年中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结算。
二、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者按次扣缴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最终结算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最终结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收入需要办理最终结算的情形包括:
① 综合收入从两处以上取得,年收入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② 取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以上收入,综合收入年收入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③ 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④ 纳税人申请退税。
三、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工资、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次扣缴税款,不办理最终结算。
四、纳税人取得营业收入,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提前纳税;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最终结算。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意外收入,个人所得税按月或次计算。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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