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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校和国家军校的排名是什么,如何申请军校和军校的录取分数线是广大考生、家长和朋友非常关心的问题。今天, 让我们来看看中国军校的排名、申请流程和申请军校的体检要求。
全国军校前10名
国防科技大学(湖南长沙)
31个本科专业、96个硕士专业、51个博士专业、13个博士后移动站、10个国家重点学科、6个部委级重点学科、5个“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岗位、“211工程、985工程”
信息工程大学(河南郑州)
本科专业54个,硕士点17个,博士后流动站2个,重点学科4个
空军工程大学(陕西西安)
29个本科专业,29个硕士点,2个博士后移动站,1个重点学科,5个军事重点学科
陆军工程大学(江苏南京)
29个本科专业,26个硕士点,3个博士后移动站,4个军事重点学科
海军工程大学(湖北武汉)
20个本科专业,18个硕士点,2个博士后移动站
火箭军工程大学 (陕西西安)
本科专业13个,硕士点14个,博士后流动站1个,军内重点学科1个
海军大连舰艇学院(辽宁大连)
8个本科专业
空军预警学院(湖北武汉)
21个本科专业
陆军指挥学院(河北石家庄)
7个专业 军基层指挥军官培训
陆军装甲学院(北京丰台)
本专科专业31个,14个硕士博士点
改革后,全军和武警部队的院校名单
军校报考的基本流程
1.填报志愿:高考结束后,考生通过志愿填报系统填报提前批次志愿(军校提前批次录取)。
2.政治考试:填写志愿者的考生到考生户籍所在地人民武装部领取政治考试表,参加政治考试。
2.政治考试:填写志愿者的考生到考生户籍所在地人民武装部领取政治考试表,参加政治考试。
3.划定军事检查线:高考成绩公布后,军事和地方招生部门按照省军事院校招生计划的3-5倍,按照高考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划定军事检查线。只有通过政治考试并达到军事检查线的考生才有资格参加面试和体检。例如,如果军校在当地招收100人,无论申请军校的人数是1000人还是10000人,最终只有300-500人有机会参加军事检查。
4.面试体检:考生只有通过面试,体检结论符合报考院校专业的体检要求,才有资格被报考院校录取。
5.备案录取:地方高招部门根据考生的志愿和成绩备案,高校根据考生的成绩和体检要求备案。只有符合成绩和专业要求的考生才会被高校录取。
例如:海军某高校在某省招生计划10人,其中8人体检要求其他专业合格,2人要求潜艇专业合格。该省是按顺序自愿备案的。按照规定,按照计划数量110%的原则,按顺序自愿备案的省份进行备案,成绩由高到低。那么这个省申请这个学校前11名的考生就会被备案。前10名考生体检结论不符合潜艇专业资格,只有第11名考生体检结论符合潜艇专业资格,所以排名第9。、两名10名考生将被退档,如果后续补考考生体检结论不符合潜艇专业资格,学校将在全省征集志愿者。
6.征集志愿者:前期备案不满的高校,由当地高招部门向社会公布空缺计划,考生根据空缺计划填写征集志愿者。6.征集志愿者:对于前期备案不满意的院校,地方高招部门将向社会公布空缺计划,考生将根据空缺计划填写志愿者征集。这样,前期因志愿填报问题失败的考生就有机会再次填报军校志愿。
军检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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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民体检标准》,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高校招收士兵、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地方研究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军队接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检,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高162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合格。
其中:
(1)装甲专业:身高162~178cm;
(2)水面舰艇和潜艇专业:男性身高162~182cm,女性身高160~182cm;
(3)潜水专业:身高168~185cm;
(四)空降专业:身高168cm以上;
(五)特种作战专业:男性身高170cm以上(身体条件优秀165cm以上),女性身高165cm以上。
第四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四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其中,音乐专业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5%。
(2)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舞蹈专业体重不低于标准体重的20%。
第五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 颈部运动功能有限,斜颈,Ⅲ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条 乳腺肿瘤,严重男性乳房发育征,严重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八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脊柱侧凸、胸部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及严重肢体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肌腱鞘疾病影响肢体功能,不合格。
以下情况合格:
(一)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X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专业除外);
(二)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
(3)大骨节病只指脚趾关节稍粗,无意识症状,无功能障碍(指挥专业除外);
(4)轻度胸廓畸形(指挥、潜艇、潜水、空降除外)。
第九条 肘关节过度伸展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未超过上述规定,但有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九条 肘关节过度伸展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未超过上述规定,但有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十条 两个下肢不等长度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与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超过7cm(空降专业超过4cm),或步态异常不合格,虽不超过上述规定。
第十一条 扁平足病,手指、脚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严重皲裂,不合格。
第十二条 恶性肿瘤、面部、颈部长度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度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三条 疤痕体质、面颈长径超过3cm或影响功能的疤痕、影响功能的其他部位的疤痕不合格。
第十四条 面部颈部纹身,军事体育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度超过3cm,其他部位长度超过10cm,男性眉毛、眼线、唇、女性唇,不合格(纹身图案和内容由政治审查检查)。
第十五条 脉管炎、动脉瘤、下肢严重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六条 胸腹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脓肿、严重老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以下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混合痔长径小于0.8cm的2个以下。
第十七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单睾、隐睾、不合格。
以下情况合格:
(一)无意识症状的非交通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空降专业除外);
(二)无意识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不超过健侧睾丸的1倍(空降专业除外);
(三)交通鞘膜积液,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意识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小于2个,长径小于0.5cm;
(5)包茎、包皮过长(空降专业除外);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7)隐睾通过手术下降到阴囊。
第十八条 腋臭严重,不合格。
第十八条 腋臭严重,不合格。轻度腋臭,装甲、潜艇、潜水专业不合格。
第十九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血管痣、色素痣、胎痣、面颈长度超过1cm的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治性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近三年手足冻疮,潜艇潜水专业不合格。以下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小于3cm;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花斑癣;
(三)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小于3cm。
第二十条 淋病、梅毒(含梅毒抗体阳性)、软下营、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等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二十一条 血压在以下范围内,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二十二条 心率在以下范围内,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经检查系生理性(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110次/分。
第二十三条 高血压、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心不合格。
但听诊发现心律失常,心脏收缩杂音,经检查为生理性,合格(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第二十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等呼吸系统慢性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严重慢性胃肠道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肿块、不合格。
以下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接触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地柔软,边缘薄,光滑,无触痛、敲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内,左肋缘无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六条 泌尿系统疾病、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泌尿系统疾病、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痢疾、黑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等传染病,不合格。
以下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无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水面舰艇、潜艇、潜水专业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一年以上;(4)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八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和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和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精神分裂症、转化障碍、分离障碍、抑郁、躁狂、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饮食障碍、精神发育迟缓、遗尿等精神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不合格的口吃会影响语言的正常表达。
第三十一条 对食品、药品等物质过敏严重的,不合格。
第四章耳鼻喉科项目
第三十二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 、另侧不低于3m ,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三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但是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潜水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四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者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艇、潜水、空降专业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艇、潜水、空降专业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除潜艇、潜水、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七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八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九条 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9,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9,眼底检查正常,除指挥、装甲、测绘、雷达、水面舰艇、潜艇、潜水、空降、特种作战专业外合格。
其中:
(一)指挥、装甲、测绘、雷达、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
(二)潜水、空降、特种作战专业,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第四十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除指挥、装甲、测绘、水面舰艇、潜艇、潜水、空降、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三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四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
第四十五条 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但是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六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颌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艇、潜水专业不合格。下列情况潜艇、潜水专业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七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口颌面部明显畸形,不合格。
第七章 妇科项目
第四十八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九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者缺陷,不合格。
第五十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五十一条 霉菌性阴道炎,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 妊娠,不合格。
第八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五十三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中性粒细胞百分数、淋巴细胞百分数、血小板计数稍高或者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四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U/L,女性7~40U/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是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umol/L,女性45~84u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umol/L,女性53~97u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umol/L,女性70~106u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四)空腹血糖:3.9~6.1mmol/L。
第五十五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六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元:0.1~1.0Eμ/d1(弱阳性)。
第五十七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者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八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九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是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六十条 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外观:黄软;
(二)镜检: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六十一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水面舰艇、潜艇专业除外)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六十二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经吸屏气后改善或者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者正负双相,Ⅲ、aVF正负双相或者浅倒,aVR负正双相或者浅倒);
4.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120度,或者超过上述偏移度数且心脏彩超未见异常的;
5.单纯逆钟向或者顺钟向转位;
6.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7.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8.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Ⅲ可压低0.1mV)或者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者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9.T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1/10 R波,aVF低平,Ⅲ倒置;
10.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 R波);
11.窦房结内游走性心律;
12.V1、V2导联出现高R波,但是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变化,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ST-T改变,临床无引起右室肥大的病因;
13.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r’型,r>r’,I、V5导联无s波或者s波在正常范围内);
14.偶发早搏;
15.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16.U波明显,但是未高于T波,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出现前款第二项第4、5、6条目的心电图表现,应当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的,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第六十三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条,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五)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六)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或者肝内串珠样钙化灶性质稳定、不影响肝功能的;
(七)双肾实质钙化灶,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
(八)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九)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者厚径超过4.5cm,但是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第六十四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六十五条 心脏超声检查发现心脏、瓣膜、血管疾病或者异常,不合格。但是心脏瓣膜结构正常,有少量生理性反流,长度不超过5 cm,容积不超过5ml的,合格。
第九章 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项目
第六十六条 采用军队院校招收学员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专用软件及结构访谈对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进行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一)军校报考动机测验计算机测验任一题做否定回答,且结构访谈三项中任一项评分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分。(二)健康人格计算机测验六个特质量表和效度量表中任一项大于等于70分,且七项健康人格结构访谈中任一项评分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分。(三)职业人格计算机测验“情绪稳定性”“尽责性”“自律性”三项特质量表中任何一项小于等于25分,或“怀疑性”“忧虑性”“紧张性”三项特质量表中任何一项大于等于75分,且六项职业人格特征结构访谈中任一项评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分。第十章 附则第六十七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第六十八条 本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4日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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