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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王凡律师的文章,特别值得那些秉持“加装电梯损害底层合法权益”论调的人好好学习。让他们充分理解社会主义法律层面的“相邻关系”,绝对不是个别梯闹认为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文章内容如下(截取):
一般说来,物权人应当容忍他人轻微的、正当的妨害,不得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
理由在于:一方面,忍受轻微妨害义务是维护社会关系和睦所必需的,如果人与人之间不能容忍任何轻微的妨害,人们就不可能和睦相处,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亦难以形成;另一方面,容忍轻微妨害义务是相邻关系制度的重要内容,若这种义务缺失,就无法形成相邻关系规则。
相邻关系实质上就是涉及提供便利与容忍损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容忍义务就是相邻关系的核心。
容忍义务首先来自法律的规定。其既能由私法规定,例如《民法典》第291条关于通行便利的条款,也可以由公法规定,包括公法规定和具体的行政行为等。容忍义务也源自人民共同生活的习惯,法律不可能全面列举容忍义务的内容。依据社会生活习惯来确定容忍义务,可以有效缓和法律规定方式的僵化,也可以充分考虑各地的不同生活习惯,更符合实际情况。
个人随想:各地人民法院均有“加梯纠纷”的判决,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十大行政民事案例”,第5例加梯纠纷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点评提到:对于合法的加装电梯行为,低层业主应有容忍的义务。
法律依据很明显:加装电梯对低层业主“轻微妨碍”,故低层业主不得行使排除妨碍权。
法律依据就放在那,大家应该都没有异议。那么如何判断“轻微妨碍”?“严重妨碍”?这是根本。
低层业主认为“只要影响采光通风”都是“严重妨碍”;但是多数业主以及法院判决书认为“达不到国家/行业标准”才属于“严重妨碍”。
可见,凡是影响自己的,都是“严重妨碍”。这是梯闹走入“死胡同”的根本原因,因为涉及“私利”,他们已经失去“公正”之心。而人民法院作为局外人,不带有个人感情色彩,才会给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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